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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

「行規」不是受賄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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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保安部主管,負責監督保安工作和編排一屋苑所有保安員的每日當值表。

於農曆新年期間,他向一名保安員索取20封「利是」,否則便派該保安員在屋苑的露天工作崗位值班。

該保安員拒絕了主管的要求,並向廉署作出舉報。

保安主管向下屬索取利益,作為在工作上提供優待的報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判囚3個月。

雖然保安主管是在農曆新年期間向下屬索取利益,但《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訂明,不可以「在該行業已成為習慣」,或習以為常的「行規」作為賄賂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