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私人屋苑管理公司職員,為其屋苑會所工作。作為管理公司的僱員,三人有責任就其在與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有業務往來的任何商戶或機構中可能擁有的任何財務利益作出全面披露。
三人成立了一間公司,並隱瞞及沒有向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披露他們擁有該公司的財務利益,以誘使管理公司將該屋苑會所的7份共15萬元舉辦活動及興趣班的合約,批予由他們擁有的公司。三人欺詐罪成,被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