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物業管理公司保安主任,負責一屋邨的保安員人手編排工作,與女兒一同居於該屋邨一個單位。經該主任介紹,保安主任的女兒亦獲聘任為該屋邨的保安員。
按公司規定,保安員須履行職責,並於上,下班時簽到,其值勤紀錄由該保安主任加簽後,交予公司以計算月薪。
該主任明知女兒只在其值勤紀錄簽到,並沒有履行職責,但仍加簽其值勤紀錄,令該公司向保安主任女兒發放$37,000元薪金。
該對母女串謀詐騙一間物業管理公司薪金,罪名成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及向該公司賠償$3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