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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維修

接受免費旅遊協助取得翻新工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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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工程公司董事向一名法團主席提供多種不同利益,包括一部電視機、一次免費泰國旅遊及1萬元賄款作為報酬,以要求他說服法團其他委員就一項翻新工程不進行另一次招標,而把已篩選出來,包括該工程公司在內的四名承建商,提交業主大會作最後遴選,以及協助工程公司取得該項翻新工程合約。

該法團主席及工程公司董事在判授大廈工程合約中受賄和行賄,分別被判入獄2年及18個月。法官在判刑時表示,必須判處被告監禁,以反映所犯貪污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利益」包括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例如餽贈 (包括利是)、禮物、貸款、職位、代支付費用、服務等,而且沒有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