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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

侵吞員工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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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大廈管理員在大廈服務了18年,法團遂委託主席釐訂應支付予該管理員的長期服務金金額,並按要求向主席發出一張已簽署的空白支票。

其後,主席向法團聲稱,該管理員應獲得43,000元的長期服務金,並使用該空白支票,從法團的銀行戶口提取43,000元現金。主席向管理員支付13,000元,將差額30,000元據為己有。

大廈住戶其後查詢有關長期服務金的安排。主席遂要求管理員在一張由其公司戶口開出的支票副本上簽署,證明遺失一張30,000元的期票,但已收取30,000元現金。

主席其後遭起訴及承認其盜竊罪行,被判處入獄3個月,法庭於審訊時亦獲悉法團主席已將30,000元現金歸還予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