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宅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邀約為其大廈提供清潔服務的人士在一間餐廳會面。會面期間,主席要求清潔服務員每月向他支付400元作為津貼。
因主席有權終止承辦商的服務,清潔服務員遂同意其要求,並向主席支付2,400元現金。及後主席向該清潔服務員索取4,000元作為把清潔工作永久判給他的報酬。
結果,雙方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主席被判處入獄5個星期及須向法團歸還2,400元。清潔服務員則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