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商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需就該大廈的管理合約進行公開招標。法團主席是一間印刷公司的東主,他向一名物業經理索取印刷訂單,作為把管理合約批予該物業經理公司的報酬。
該物業經理向主席經營的印刷公司發出一項總值9,000元的印刷利是封及揮春訂單,而主席則協助該物業經理準備標書,及在多次法團會議上極力推薦該物業管理公司。
最終有關管理合約卻批予另外一間公司。其後,物業經理亦取消向主席發出的印刷訂單。
雖然貪污目的未達,雙方仍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分別被判處入獄8個月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