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
《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監管私人機構的貪污問題,包括業主立案法團。法例禁止任何代理人未經主事人批准,索取或接受利益,作出/不作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貪污是刑事罪行,行賄及受賄雙方都同樣違法,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防止賄賂條例》第九(三)條
《防止賄賂條例》第九(三)條訂明法團的任何代理人(例如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如使用虛假、錯誤或缺漏不全的文件、紀錄、帳目或單據,蓄意欺騙主事人(法團),亦屬違法。
在各項樓宇維修/工程政府資助計劃中所參與的樓宇管理組織/承辦商,誰是主事人?誰是代理人?

主事人: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是一個代表全體業主的法人組織,是管理樓宇公用部分的主事人。物業管理公司、顧問或承建商也是其員工和代理人的主事人。

代理人:法團管理委員會成員、法團僱員、經理人等,均屬法團的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顧問或承建商的僱員,也是該物業管理公司、顧問或承建商的代理人#

例子:某屋苑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了法團代表全體業主處理大廈公用地方的事務,並以其名義申請「樓宇更新大行動 2.0」的資助,在法例中是主事人的身份。在一般情況下,為方便及有效地處理屋苑的事宜,《建築物管理條例》所給予法團的權力及職責由法團管理委員會執行,法團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是法團的代理人,需要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委員不可以未得法團的批准,利用職務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否則有機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法團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2)(c)條聘請並付酬和執行法團根據《條例》或公契(如有的話)的職責或權力的經理人或其他專業機構、專業商號或專業人員,會被視為代理人。

利益及款待是什麼?

「利益」包括金錢、饋贈、貸款、費用、報酬、受僱工作、合約、服務、優待等,但不包括款待。款待指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款待雖然並不屬利益的一種,且是一般業務上可接受的社交活動,但法團的代理人(例如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應避免接受與法團有業務聯繫的人士(例如顧問或承建商)所提供的奢華或頻密的款待,以免欠下對方的恩惠或影響自己的判斷,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嚴重可導致觸犯有關法例。

進行樓宇維修時,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情況
  • 管委會成員接受顧問公司提供的回佣,向法團推薦該顧問公司成為大廈維修工程的顧問。
  • 顧問公司的董事向承建商索取賄款,作為在大廈維修工程招標時偏袒後者的報酬。
  • 建築公司董事行賄法團主席,作為協助前者取得翻新工程合約的報酬。
  • 顧問公司的經理行賄物業管理公司僱員,以協助顧問公司誇大翻新工程的範圍或規模,增加顧問費。
  • 顧問公司的工程監督向承建商索取利益,作為寬鬆處理後者不合格工程的報酬。
iSir提提你:切勿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知法守法是非常重要,也可以保障大家避免觸犯法例,在各項樓宇維修/工程政府資助計劃中,有不同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參與,處理大家的服務申請、驗收工程等。大家會有機會接觸公職人員,請留意切勿提供利益給公職人員,影響他們的工作。公職人員有責任為市民服務,如果你滿意他們的表現,只要說聲「謝謝」便已足夠,不需要打賞或送禮,以免誤墮法網。

24小時廉政公署舉報熱線:25 266 366
誠信樓宇管理諮詢熱線:2929 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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