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行賄以取得住宅大廈顧問及翻新工程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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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建築師樓營業經理、一名建築公司營業經理及一名物業管理公司高級經理,串同向一幢私人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所僱用的兼職文員提供二萬至五萬元,作為協助建築師樓取得簷篷維修顧問合約的報酬;及向另一名物業管理公司僱員提供數萬元,作為協助建築師樓推高另一幢大廈翻新工程的規模的報酬。建築師樓營業經理其後更勸該名物業管理公司僱員不要在庭上作供指證他,或希望他作出對其有利的證供。最終,建築師樓營業經理被檢控時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控罪,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其餘兩人則被裁定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判入獄八個月。
串謀行賄以取得屋苑防火設備及翻新工程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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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就屋苑內兩座商場安裝消防灑水器及翻新工程招標,該等工程總值約四千萬元。法團委派工程顧問,以進行工程招標及督導工作。期間法團舉行會議,就有關工程挑選承判商,但基於兩名法團委員的反對,有關招標事宜被擱置。該法團主席及顧問公司董事其後串謀向其中一名法團委員提供工程合約總值的百份之三,作為該委員就挑選安裝消防灑水器及拆除簷篷工程承判商時優待某些承判商的報酬。兩人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兩年。
行賄以取得屋苑升降機保養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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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就屋苑一項總值約一百一十萬元升降機保養合約進行招標。一名工程公司董事向法團主席支付兩位「土耳其、希臘及埃及十三天遊」的費用共三萬九千八百八十元,作為她把電梯保養合約批給該工程公司的報酬。該董事後來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六個月。
行賄以取得顧問及電力工程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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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物業管理公司總經理同時擁有一家顧問公司,於協助兩幢住宅和工業大廈電力維修的顧問工作進行招標時,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推薦其公司,最後其公司與另外兩家公司一同獲管理委員會甄選入圍,該總經理承諾如果其公司獲批顧問合約,他便會給予主席和委員三萬七千五百元;並如果由他推薦的承建商獲批維修工程合約,他會再給予三萬七千五百元。總經理被控以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被判監廿七個月及將賄款充公。
大廈翻新工程合約賄賂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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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及一名工程公司董事,涉及在一幢住宅樓宇的翻新工程合約中受賄和行賄,分別被判入獄兩年及十八個月。法官在判刑時表示,必須判處被告監禁,以反映所犯貪污罪行的嚴重性。該名工程公司董事向該名法團主席提供一部電視機、一次免費泰國旅遊及一萬元賄款作為報酬,以說服法團委員就一項翻新工程不進行另一次招標,而把已篩選出來,包括涉案工程公司在內的四名承建商,提交業主大會作最後遴選,以及協助該工程公司取得該項翻新工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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