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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防止賄賂條例》,業主立案法團、其他大廈管理組織及其服務供應商亦須清楚了解及遵守以下與樓字的管理、消防、衞生及建築物安全等有關的法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
涵蓋成立法團、法團的權力、職責和開會程序等規定。
《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
監管所有私人樓宇及私人建築工程。
《消防條例》(香港法例第95章)
規管樓宇內的消防設備的安裝及維修保養事宜。
《水務設施條例》(香港法例第102章)
規管樓宇內供飲用及消防用途的供水工程。
《水污染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58章)
規管香港的水質,以達致及維持水質指標。
《電力條例》(香港法例第406章)
規管樓宇的電力裝置,以及有關定期檢查和簽發證明書的規定。
《氣體安全條例》(香港法例第51章)
規管樓宇內的氣體裝置及其使用情況。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香港法例第618章)
規管電梯及扶手電梯的設計、建造、測試及維修保養。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香港法例第502章)
為指定類別的商業樓宇的使用人及用戶提供更佳保障,以避免火災發生。亦涵蓋某些類別的舊式商業樓宇的法定規定,以便透過這些規定改善和提升滅火設備和裝置。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572章)
改善1987年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
規管公眾衛生及市政服務,例如公共下水道、公共排水渠,垃圾或廢物等。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
規管擾亂公眾秩序的罪行,例如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從建築物掉下物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