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賦予主事人或僱主決定代理人或僱員執行職務時可否接受利益的權力。因此法團應該制定誠信守則,清楚說明對委員或職員收受利益的立場和規則,並且向有關人士,如業主、法團委員/員工、所聘用的公司等公布這些指引,讓他們有規可循,避免引起誤解;造成貪污的機會或在不清楚的情況下,觸犯法例而要負上「行賄」、「受賄」的罪名。 此外,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發出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亦規定法團管委會委員、代理人及僱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利益衝突與申報
身為法團委員或職員,邀請自己擁有股份或親友開設的公司承投該樓宇批出的合約,可能會構成利益衝突而被指以權謀私。法團應設立「利益申報機制」,規管所有代理人在工作上遇到上述情況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向法團申報,並且不應參與有關的討論、評選或監督的工作,以避嫌疑。
同樣,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亦要求法團代理人及僱員必須申報與其職務有關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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