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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委任代表及投票事宜
親自出席法團會議,避免委派代表。在無法出席的情況下,只委派值得信任的人士擔任代表。
以書面方式給予委任代表投票指示。
在委任代表文書上填上委任代表的姓名,避免發出空白的委任代表文書。
直接將委任代表文書交予法團秘書,避免經由第三者遞交。
邀請業主見證及監察投票與點票過程。
備存點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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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經理人的服務與表現
查核經理人是否遵守有關採購、會計及監察服務承辦商方面的規定。
參考市場價格,對經理人所採購的貨品與服務的價格進行抽查。
定期比較收支賬目與已批核的預算,如有重大差異,要求經理人對差異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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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承辦商甄選工作及監察服務
透過具競爭性的報價或投標進行採購及甄選承辦商。
就不同價值之採購訂明採購方法及批核權限。
以客觀準則物色供應商,以及避免只邀請單由一名管委會委員或經理人推薦的供應商投標。
擬備清晰的貨品及服務規格和合約條款。
開標前應預先釐定評標準則。
妥善保管收回的報價單和標書,直至開標為止,以防有人洩露或篡改資料。
規定標書評審小組應推薦符合貨品及服務規格的最低價標書,否則必須申明理由。
設立機制監察服務供應商的表現,例如定期巡查環境衞生狀況、突擊檢查人手供應,以及定期評核服務表現等。
適時向表現欠佳或違約的服務供應商採取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