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職人員(如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僱員)提供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與公職人員身份有關的行為(例如處理各項樓宇維修/工程政府資助計劃申請、驗收工程等),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任何人與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有事務往來時,如無合法權限/合理辯解而向有關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使沒有行賄意圖,亦屬違法。
公職人員有責任為市民服務,請勿送禮、打賞予公職人員或向其提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