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廉署)所執行的《防止賄賂條例》,旨在維持社會廉潔公平,以保障不同持份者的合法權益。
貪污指有人濫用權力謀取個人私利,導致他人利益受損。貪污不但破壞社會的公平及法治,甚或危害市民的生命財產。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監管私營機構(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物業管理公司、樓宇維修工程公司等)的貪污行為。
法團、物業管理公司和樓宇維修工程公司成員或僱員在處理法團/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公司等事務時,都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
根據法例,代理人如沒有得到主事人的許可,不可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樣有罪;行賄及受賄雙方可被判處最高刑罰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以上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的內容只作參考之用,詳細法例以原文為準。《防止賄賂條例》有關條文見於電子版香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