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程公司东主,获分判4千6百万元屋苑翻新工程合约。屋苑物业管理公司委派一名工程经理监督有关工程。
因工程进度未如理想,经理遂要求东主改善工程质量。东主向经理提供60万元,以期望他在工程上不达标的工作予以宽松监管。经理拒绝收取贿款 。
东主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判入狱8个月。法官指案件涉及庞大贿款,若东主成功贿赂工程经理,将会影响公众安全,故须判处东主阻吓性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