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程公司東主,獲分判4千6百萬元屋苑翻新工程合約。屋苑物業管理公司委派一名工程經理監督有關工程。
因工程進度未如理想,經理遂要求東主改善工程質量。東主向經理提供60萬元,以期望他在工程上不達標的工作予以寬鬆監管。經理拒絕收取賄款。
東主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判入獄8個月。法官指案件涉及龐大賄款,若東主成功賄賂工程經理,將會影響公眾安全,故須判處東主阻嚇性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