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建筑公司获判授一座私人楼宇的翻新工程合约,价值为4百万元。该公司的一名顾问获委托,负责统筹及监管承判商的翻新工程。
该顾问要求承判商给予50万元,作为协助该承判商进行有关翻新工程并获发工程费用的报酬。
顾问被裁定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判囚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