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宅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主席,邀约为其大厦提供清洁服务的人士在一间餐厅会面。会面期间,主席要求清洁服务员每月向他支付400元作为津贴。
因主席有权终止承办商的服务,清洁服务员遂同意其要求,并向主席支付2,400元现金。及后主席向该清洁服务员索取4,000元作为把清洁工作永久判给他的报酬 。
结果,双方均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主席被判处入狱5个星期及须向法团归还2,400元。清洁服务员则被判囚两个月,缓刑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