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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委員可否接受投標者或承辦商給予的饋贈、折扣(例如為委員裝修家居)或款待(例如飯局)?
管委會委員不應索取或接受由投標者或承辦商提供,並涉及招標工作的利益,這些利益包括金錢、貸款、報酬、饋贈、折扣或免費服務等,否則會違反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雖然款待並不屬於利益,但為免瓜田李下,招致不必要的誤會/投訴,委員不應接受投標者及承辦商過份奢華及頻密的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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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招標是否要採用「價低者得」的標準?
法團須於收取標書前擬定評核標書的標準。若預先確定的標準單以價格作比較,所有投標者皆能勝任工作,而法團亦認為最低價者是達致標準及其價格是合理,即應選擇價低者。
如果法團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投標者在樓宇維修的經驗及其在選標過程中的表現,應將此等因素歸納於評核標準及計分內,並選擇獲得最高評審分數及能勝任工作的投標者。若了解更多,請瀏覽《樓宇維修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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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廈進行採購招標時,法團可以在開標後與投標者議價嗎?
為減低貪污舞弊的風險,法團應避免進行議價。如法團決定進行議價以降低費用,法團應:
- 就標書評核結果(包括投標者的優次)和進行議價計劃向法團取得認可和 批核;
- 只跟最優先排名的投標者進行議價(若有實際困難或真正需要, 法團會可與不多於三名排名十分接近的投標者進行議價);
- 委任一個議價小組進行議價,議價小組可由業主代表、管委會成員及物業管理公司(如有)代表組成;
- 要求議價小組的所有成員申報他們與獲邀進行議價的投標者的關係,或是否會構成任何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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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議價指引,包括:
- 禁止公開其他投標者的標價
- 禁止更改任何招標條件及評標準則,以偏袒某一承建商
- 記錄議價內容及結果
- 要求投標者於議價後,書面遞交「最佳及最終」報價,該報價的接收和開啟須遵守標準的招標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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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成員如果用虛假收據向法團申請發還款項,會觸犯甚麼罪行?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代理人(例如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職員或承辦商)如使用虛假文件、收據或賬目,意圖欺騙其主事人(例如:法團),即屬違法。
若了解更多,請瀏覽法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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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團要授權超過一個簽署人簽發支票?可否為求方便預先簽署多張空白支票/銀行提款單?
法團不應為求方便預簽空白支票/銀行提款單。法團可授權不少於兩名簽署人簽發支票和銀行提款單,這樣既可提供適當的監察與制衡,又可防止法團款項遭人盜用。
此外,法團應將支票簿、銀行存摺及印鑑妥善保存,並設定支票付款限額,規定超過金額的付款需獲得更高權限的批准。若了解更多,請瀏覽《樓宇財務管理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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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為日常運作制訂誠信守則時,應包括哪些主要事項?
訂立誠信守則的主要目的是令法團委員及僱員在執行日常事務時有規可循。因此守則內容必須實用易明和因應法團委員及僱員可能需要處理與誠信有關的情況而定,守則應包括以下主要項目:
- 禁止索取及接受利益;
- 接受款待的限制;
- 申報利益衝突;及
- 適當的資料保密及賬目/記錄的處理
若想了解更多,請瀏覽誠信守則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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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法團委員游說業主給予委任代表文書,或我懷疑他持有的委任代表文書是偽造的,可向廉署作出投訴嗎?
如法團代理人,例如法團委員或受聘的管理員,未經法團許可,收取利益去游説業主支持或給予委任代表文書去投票選用串謀的工程顧問或承建商,便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一般業主並非法團代理人,接受利益給予別人委任代表文書則不屬《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管。業主如未克出席,則應謹慎委任值得信賴的人代表出席。倘若遭到威脅或詐騙,可向警務處作出投訴。而有關委任代表文書的使用及相關問題,可向當區民政事務處查詢。
提交虛假的委任代表文書屬刑事罪行,如果懷疑有委員偽造委任代表文書,他們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欺詐或偽造文書等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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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管理員或清潔工人在農曆新年期間接受住客的「利是」似乎不近人情。物業管理公司或法團應怎樣做?
物業管理公司或法團可准許管理員或清潔工人在節日接受「利是」,但不得向住戶索取「利是」。為進一步防止不公平的情況,法團可提議業主/租客將「利是」放進收集箱內,然後按比例分發給有關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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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從業員可否向所屬物業管理公司介紹親友獲受聘為管理員,或向公司推薦親友開設的清潔服務公司為登記承辦商?
上述例子屬利益衝突情況,物業管理從業員應向所屬物業管理公司申報。在收到利益衝突的申報後,物業管理公司須採取適切的行動,例如在嚴重的利益衝突情況下,要求該名從業員不可參與有關事項的討論和決策過程,並記錄接獲的利益衝突申報和已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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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可否要求廉政公署派員參與評標或於業主大會中監察合約判授過程?
廉政公署不會直接介入法團的運作,但樂意提供相關的防貪服務,包括協助法團制定誠信守則、提供加強工程招標、管理及財務安排的監控系統及措施的意見,以及為法團安排誠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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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廉政公署舉報維修工程貪污時,如未能提供完整資料,會否被控誣告?
未能提供十足證據或完整資料並不等於作出虛假指控。「誣告」是指有人明知所舉報的不是事實而仍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或指控,有可能觸犯《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3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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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廉署作出舉報後可否於法團會議或通訊群組中向其他委員/業主提及我已主動向廉署作出舉報,已表清白?
任何人士(包括舉報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能向其他人士披露有關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及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否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